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于群眾之上。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
群眾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和處理黨群關系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群眾紀律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是密切黨與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保證,更具有執政黨紀律的特色。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單設為一類,恢復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中關于群眾紀律的優良傳統,以保持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條例》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破壞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完善了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故意刁難、吃拿卡要,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違紀條款;增加了不按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的違紀條款。
(一)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黨員干部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直接關乎黨的形象。《條例》第105條—第107條明確了“侵害群眾利益”等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比如“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克扣群眾財物”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10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欠款的;……
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大里社區原黨總支書記魏田雙等4人:克扣、套取群眾征地補償款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項目推進過程中,魏田雙就一處征地與拆遷戶談補償事宜,得知其心理價位比評估價少時,貪心開始“活絡”起來。于是,通過偽造假單據,侵吞了差價。在之后的幾次征地拆遷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過采用虛列青苗補償費等方式,單獨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類補償款。
魏田雙深知一人無法“瞞天過海”,于是想方設法將居委會主任魏啟祥、副主任孫金福及兼任社區會計的黨總支副書記李德英一起拖下水。魏田雙通過虛列各種補償單據的方式,從社區賬戶上直接提取現金,給自己和其余三人發放1萬元到4萬元不等的“年終獎”。
隨后,魏田雙等人把目光瞄準了征地結余資金。四人打著保證社區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旗號,合謀共計,通過虛列青苗補償費、遷墳費等方式,套取補償款,將錢截留在了社區的公益公積金賬戶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大里社區班子克扣群眾征地拆遷補償金,四位領導班子成員全部“淪陷”,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嚴重破壞黨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開除黨籍。
(二)漠視群眾利益行為
黨執政后最大的危險就是脫離群眾。脫離群眾,漠視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能有效貫徹和執行,必然會引發人民群眾不滿、惡化黨群關系。
《條例》第108條—第110條明確了“漠視群眾利益”等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比如“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等漠視群眾利益”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10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天津市內環建設開發公司經理潘振光:偽造拆遷手續,騙購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
潘振光自己不符合購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的條件,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手里掌握著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安排的權力,通過偽造手續,自己騙購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1套。隨后,其又故伎重演,通過同樣的方式,偽造手續,為其姐騙購了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1套。兩次得逞,僥幸心理進一步滋長,潘振光變得有恃無恐,辦公室、家中,都成了他偽造騙取手續的場所,至2013年12月,短短3年時間,通過偽造拆遷手續,潘振光多次為他人騙購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
潘振光是經濟適用房安置的組織實施者,手握拆遷安置政策落實的天平,稍有執行不公便會損害群眾利益。潘振光不僅不秉公辦事,還將拆遷安置政策變成為牟利工具,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大肆騙購,使本該拆遷安置的群眾利益受到巨大損失,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性質極其惡劣。
同時,潘振光還存在違反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等違紀問題。2015年5月,潘振光被開除黨籍;違紀所得被收繳。
(三)侵害群眾知情權行為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深入推進黨務政務廠務村務公開,保障群眾知情權,是加強民主監督,治理群眾身邊的腐敗和“四風”問題的重要舉措。
《條例》第111條—第112條明確規定“侵犯群眾知情權”等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比如“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111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貴州省銅仁市江口縣太平鎮梵凈山村:村務不公開,百萬家產村委會主任截留殘疾老人危房改造補助金
在貴州省銅仁市江口縣的各個鄉村,在村委會辦公樓的墻壁上都會有一面村務公開墻,各類資金項目的分配使用情況都會定期公開,但走過場、不公開成了一些基層干部逃避監督的手段。
太平鎮梵凈山村的劉福恩每個季度都請人推著自己到村委會大樓的公開欄前駐足,看自己申請的危房改造補助款到沒到。67歲的他患了腦梗,2013年的一場火災又把他的木房子燒毀。靠14000元的捐贈款,重新立了一所木架房,暫為居所。同時,向國家申請了危房改造補助。焦急等待的劉福恩不知道,國家下撥給他的19800元建房補助,早就被辦有一個茶廠、一個木材加工廠,開著奧迪車,資產上百萬的村委會主任姜山截留了。
申請、發放危房改造資金,按規定要季度公開的,但調查組到村里調查時,村務公開欄上張貼的泛黃的紙張還是一年前的。
“當時心里感覺這個錢拿了也沒人知道,沒人管。”姜山在接受組織調查時說,沒有公開、缺乏監督,讓其心存僥幸、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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